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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常被俗稱驗傷單的「診斷證明書」在法庭上擔任什麼角色?被揍或互毆之後即刻去驗傷真的有用嗎?(159-4② ?)

喜歡看法庭劇的人可能很多都聽過這些詞吧?傳聞證據、傳聞法則。診斷證明書是傳聞證據,這件事不太需要爭執,但這個傳聞證據能不能符合例外規定,有點爭議空間。
比較複雜的東西就不講了,從我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講,請直接翻到159-1、159-2、159-3、159-4、159-5這幾條(不翻也沒關係)。首先,傳聞法則其實是指排除傳聞證據的法則。因此,當一個證據被列為「傳聞證據」時,原則上其實是不具有證據能力的,但有例外。這五個法條賦予了有證據能力的例外,必須要符合這五條各自規定的要件才能適用。
然而,生活上有千千百種的可能,又豈能被這五個條文所囊括。因此,手上有一些傳聞證據的人就會想要設法讓自己的證據變得可以用,所以會花精力讓自己手上的證據落入這五條例外規定的範圍內,至於「如何使用」這些事情請找法律專業人士。

「病歷」與「診斷證明書」不一樣
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的第二款:「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知紀錄文書、證明文書」,有些人就會想要讓所謂的驗傷單(其實只是醫師的診斷證明書)落入這個條款。先說一下,醫師的「病歷」可以直接適用這一款,但「診斷證明書」其實是有所爭議的。理由是因為「病歷」具有例行性、且紀錄當下通常也看不見日後被利用於偽造證據的可能性,常見於醫療訴訟,但此時的對手可能是醫師。「病歷」這個東西,是醫療從業人員在幫這個人治病時,才需要看的東西,是醫師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依法必須製作的紀錄文書。
至於診斷證明書,只是一個證明文件,醫師開給病人的。如果病人有要求開立的話才會給,但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是可以收費的,所以沒事也不太會有人想要拿這張紙。拿診斷證明書的情況,通常發生在敵人是打你的人時。雖然這樣講不精確,但曾經聽聞有患者去盧醫師(堅持想要病歷,他跟醫師沒糾紛),講不聽還生氣了,因為對方聽過這些描述,他覺得拿病歷更有用,但就完全不是同一件事。很多故事只是長很像,不能一概而論胡亂拼湊。很重要且勝敗對自己影響很大的話,請盡量找專業人士洽詢(專業有價是沒錯)。

回來回來.....
「診斷證明書」,只是證明在某個時間點這人身上有著什麽傷,但這傷是誰造成的,自然無法僅憑這張診斷證明書看出來,所以還需要搜集其他證據,所以才會有很多人錄影片(看強尼戴普跟前妻的糾紛應該就不難理解)。就像看到一張瘀青照,只是知道有傷而已,可這傷到底是誰造成的,看不出來。

「診斷證明書」常常被拿來作爲日後訴訟攻防的證據,它不一定能夠被作為證據,因為它會被認定為是屬於「個案」製作的文書,是傳聞證據。診斷證明書是傳聞證據,這件事不太需要爭執,但這個傳聞證據能不能符合例外規定,有點爭議。不過,即使不能作為證據,也有可能有助於整體故事的勾勒。到底能不能成為證據,其實不太一定,而且身為當下受傷的人更是無法想這麼多,所以大部分受傷的人還是會先去驗一下。診斷證明書只是一個證明文件,但不一定可以作為證據,不見得可以靠這張紙來打贏官司,但反正有張文件總比什麼都沒有好,我想這也是為何這麼多人會去驗傷的理由吧。不要等到自己都好了才想要去拿「診斷證明書」,不要為難醫師。
希望大家都不要被打!

【提醒】被揍或是要請領保險金或者請假用途,不需要去跟醫師要「病歷」,您需要的只是「診斷證明書」而已,請保持理智。曾經聽聞,有人會很堅持跟醫師要病歷,但...需要的不是那個東西。如果有什麼疑惑,請好好溝通,問清楚再要文件,且盡量保持禮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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